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揚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慧蘭
相 對 人 張文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文全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㈡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