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瓊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
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彰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DY00079面額新台幣伍拾萬
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
人已分別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
暨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
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
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
存物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民事
執行函、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
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
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100年度存
字第352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100年度司裁全聲字
第7號卷宗審閱屬實。
惟依據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存證信函係由「天一大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簽收,與相對
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顯
非同一法人,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查,尚
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聲請
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催告函確已送達相對人,致本院
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從而,聲
請人聲請返還
上開提存物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
宜重行
合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
時始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方為妥
適,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