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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彰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DY00079面額新台幣伍拾萬 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 人已分別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暨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 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 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 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民事 執行函、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 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100年度存 字第352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100年度司裁全聲字 第7號卷宗審閱屬實。惟依據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存證信函係由「天一大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簽收,與相對 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顯 非同一法人,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查,尚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聲請 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催告函確已送達相對人,致本院 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從而,聲 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 宜重行合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 時始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方為妥適,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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