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
代理人 張佩智
代 理 人 李良珠
相 對 人 王憲備
詮昌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嶸鏗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憲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王憲備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憲備應賠償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
人王憲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王憲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詮昌營造有
限公司、黃嶸鏗、王憲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並為同法第
93條所明定。又按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
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
級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
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
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第4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歷經本院97年
度訴字第21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380號
、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確定,其中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連帶負擔
十分之三,相對人王憲備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王憲
備負擔。準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
聲請狀所列之
測量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及戶籍規費20元,分別係繳
納於民國97年7月1日起訴前之95年11月及97年2月,顯
非屬
本件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均應予剔除外,相對人王憲備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王憲備應賠償相對人詮昌
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
公司、黃嶸鏗、王憲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費用計算書核計後,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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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書 │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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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7,333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55,999元 │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
│ │ │公司、黃嶸鏗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34,318元 │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
│ │ │公司、黃嶸鏗、王憲│
│ │ │備預納 │
├────────┼───────┼─────────┤
│聲請人支出之第三│30,000元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
│審律師酬金 │ │聲字第1176號 │
├────────┴───────┴─────────┤
│說明: │
│ 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37,33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55,999元│
│ ,合計為93,332元【計算式(以下同):37,333+55│
│ ,999=93,332】。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
│ 應連帶負擔十分之三即28,000元(93,332×3/10=28│
│ ,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相對人王憲備應│
│ 負擔十分之三即28,000元(93,332×3/10=28,000)│
│ ;餘37,332元(93,332-28,000-28,000=37,332)│
│ 由聲請人負擔。 │
│ (二)據此,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本件聲請人應│
│ 負擔37,332元,經與已支出之費用37,333元,就相等│
│ 之額抵銷後,應由相對人王憲備賠償聲請人1元(37,│
│ 333-37,332=1)。又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
│ 嶸鏗應連帶負擔28,000元,經與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
│ 費55,999元,就相等之額抵銷後,應由相對人王憲備│
│ 賠償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27,999元(55│
│ ,999-28,000=27,999)。 │
│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 │
│ 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王憲備
上訴第三│
│ 審之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
│ 、王憲備負擔;聲請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
│ 元,應由相對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黃嶸鏗、王憲備│
│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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