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城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
字第一六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