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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界慶 被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 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以101 度補字第162 號民 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83元,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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