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駿科技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玖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