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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駿科技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玖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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