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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彥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美鳳、沅泰食品有限公司、藍榮 富、藍炯程、卜蜂企業社、藍榮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捌仟 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叁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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