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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榮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彥羽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三人不服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三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上訴人三人之上訴利益均各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捌萬肆仟陸佰零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 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三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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