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素
被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動產
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宏基淋膜紙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
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
件附卷
足憑。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一份在卷
可稽,則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
非合
法,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