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動產抵押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素 被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宏基淋膜紙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 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 件附卷足憑。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則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 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