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威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8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1年3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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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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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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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燕媚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7月20日 │13,300元 │FN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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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彩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0年7月28日 │55,910元 │AZ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南投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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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洪海興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0月17日 │45,600元 │AA0000000 │ │
│ │司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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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賴耀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10月1日 │42,750元 │YN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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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醇品菸酒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7月30日 │23,000元 │D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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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醇品菸酒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8月15日 │41,780元 │C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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