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勝豐耐火保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榮洲
代 理 人 顏昭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四號
公
示催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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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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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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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卜泉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1月25日 │48,048元 │XK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南投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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