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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吳士榮 代 理 人 林珠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美錩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2月26日 │42,380元 │GN0000000 │ │ │ │許明昌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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