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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之 記載,應更正為「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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