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凡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四0號
公
示催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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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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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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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菘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0年12月31日 │36,736元 │0000000 │ │
│ │ │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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