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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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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凡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四0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聖菘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0年12月31日 │36,736元 │0000000 │ │ │ │ │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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