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豪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金貴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三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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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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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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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8月7日 │458,550元 │IN0000000 │ │
│ │陳愿 │限公司 水裡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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