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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徐煜能 代 理 人 游雅鈴律師 上開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 持有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證 據;㈡持有前開股份繼續一年以上之證據。以上各項,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合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資 料尚未補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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