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徐煜能
代 理 人 游雅鈴
律師
上開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
持有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證
據;㈡持有前開股份繼續一年以上之證據。以上各項,如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合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資
料尚未補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