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廖信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