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何英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
可參,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