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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英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2年5月20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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