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倉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萬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世貿旅行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世貿旅行社
設址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
當事人欄債務人
住居所之記載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