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許華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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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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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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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博源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101年12月5日 │33,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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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芊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2年1月8日 │55,125元 │AG0000000 │ │
│ │法定
代理人吳錦坤 │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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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黎桂枝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10日 │27,70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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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黎桂枝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0日 │18,85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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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美怡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30日 │37,30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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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邱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5日 │21,500元 │NW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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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邱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 │10,000元 │NW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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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