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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呂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東   方空間文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自形式上以觀,聲請人並非   票據權利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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