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炎昌
代 理 人 黃靖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 ,求為准許
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5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
在臺中市,
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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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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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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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2年9月8日 │428,737元 │AF0000000 │ │
│ │司 │公司 沙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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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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