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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代 理 人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付款銀行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鹿分行,設址在臺中市沙鹿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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