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炎昌
代 理 人 黃靖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票據掛
失
止付通知書記載,付款銀行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鹿分行,設址在臺中市沙鹿區,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