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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橙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30日 簽發之本票二張,票載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元,屆期為 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部分僅蓋有北門大藥 局之橢圓形戳章,並無楊勝義之簽名或蓋章,此有卷附本票 二紙可稽,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足資釋明相對 人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之資料文件影本,該項通知己於102 年8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雖於 102年8月12日陳報略稱,聲請人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進行公司登記查詢,鍵入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及北門大藥局 ,均無法查得相對人之資料,請求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政府 或經濟部商業司函詢相對人登記資料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 本件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即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管理課 查詢結果,並無北門大藥局商業登記相關資料,有南投縣政 府102年10月8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是聲 請人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提出供本院審核楊勝義即北 門大藥局之資料,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關查詢,復無法得知 北門大藥局商業登記相關資料,即難以認定楊勝義為本件本 票之發票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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