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橙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姿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30日
簽發之本票二張,票載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元,
詎屆期為
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部分僅蓋有北門大藥
局之橢圓形戳章,並無楊勝義之簽名或蓋章,此有卷附本票
二紙
可稽,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足資釋明相對
人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之資料文件影本,該項通知己於102
年8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雖於
102年8月12日陳報略稱,聲請人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進行公司登記查詢,鍵入楊勝義即北門大藥局及北門大藥局
,均無法查得相對人之資料,請求本院
依職權向南投縣政府
或經濟部商業司函詢相對人登記資料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
本件商業登記之
主管機關,即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管理課
查詢結果,並無北門大藥局商業登記相關資料,有南投縣政
府102年10月8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是聲
請人未依
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提出供本院審核楊勝義即北
門大藥局之資料,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關查詢,復無法得知
北門大藥局商業登記相關資料,即難以認定楊勝義為本件本
票之發票人,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