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文仁(即永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
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
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於有限公司
準用之。則清算
期間原
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
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
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
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
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
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
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
清算完結者,清算並
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
算人之職務,
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辦理永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永吉公司) 房地出售之清算程序,聲請准予展期二年
云
云。
三、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就任為永吉公司之清算人後
,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
准予備查,並以98年7月
22日投院霞民衡98審司字第1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
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
,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1號卷內可查。
嗣後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准予延展至102年1月3日止,
有本院99年度審聲字8號、99年度審司聲字126號、100年度
司聲字第177號卷宗可查,聲請人之清算人如有正當事由不
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即102年1月3日前敘
明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
本件至102年1月8日始具狀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有
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查,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展期清算者因清算期間已屆滿而無
從展延,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