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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史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明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第一審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 佰壹拾伍萬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捌佰貳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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