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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羅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聖名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參 加 人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元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9日下午4時5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立昌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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