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間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其
上訴聲明,並依其聲明之上訴利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
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