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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其上訴聲明,並依其聲明之上訴利益,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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