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龍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
14日102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其
上訴聲明,並依其聲明之上訴利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103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
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
可考,則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抄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