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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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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二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之上 訴聲明第三項係於第二審提起反訴,其訴訟費用應由第二審法院 核定,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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