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二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之上
訴聲明第三項係於第二審提起
反訴,其
訴訟費用應由第二審法院
核定,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