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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昇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健 代 理 人 陳雯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四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昇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11月15日 │ 5,830元 │ ZY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劉定健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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