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勳
代 理 人 陳美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一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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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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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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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紀廷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 │354,500元 │AA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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