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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錦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東坤 代 理 人 葉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錦鴻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1年7月15日 │11,132元 │AB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沈東坤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002 │錦鴻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1年7月15日 │54,115元 │AB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沈東坤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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