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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華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張博源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101年12月5日 │33,000元 │FA0000000 │ │ ├──┼─────────┼─────────┼───────┼───────┼───────┼──┤ │002 │芊羽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2年1月8日 │55,125元 │AG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吳錦坤 │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 │003 │黎桂枝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10日 │27,70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 │004 │黎桂枝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0日 │18,85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 │005 │陳美怡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30日 │37,300元 │CNA0000000 │ │ │ │ │限公司 竹山分行 │ │ │ │ │ ├──┼─────────┼─────────┼───────┼───────┼───────┼──┤ │006 │邱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15日 │21,500元 │NW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 │007 │邱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 │10,000元 │NWA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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