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王孝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年9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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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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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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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健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5月27日 │705,900元 │JN0000000 │ │
│ │法定
代理人石金貴 │限公司 水裡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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