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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劉欣儒聲請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中 市大里區,另債務人劉欣儒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區,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屬本 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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