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國欽即大新鐵材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劉欣儒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中
市大里區,另債務人劉欣儒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區,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均
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
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