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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雅特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賜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禮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盧禮源戶籍 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之轄 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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