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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光波測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廣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受款人為經濟部水利署第      四河川局)。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誤載為發票人之帳      號)。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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