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光波測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廣年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
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
失
止付通知書記載,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受款人為經濟部水利署第
四河川局)。
(二)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誤載為發票人之帳
號)。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