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炳輝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莊慶喜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請
具狀陳明或更正
本件聲請之事實及理由,並補繳抵押
債權
之證明文件影本(
按抵押權為
不動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故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
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
度臺上字第1570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依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97年7月9日所發生之消費性借貸
」、
債務人為「莊慶喜」;與
聲請狀所記載,相對人於「98
年1月12日」為債務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保證債務」擔保,並不相符)。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