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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莊慶喜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陳明或更正本件聲請之事實及理由,並補繳抵押債權   之證明文件影本(抵押權不動產物權,經登記,不生   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   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   度臺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97年7月9日所發生之消費性借貸   」、債務人為「莊慶喜」;與聲請狀所記載,相對人於「98   年1月12日」為債務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保證債務」擔保,並不相符)。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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