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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寶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浤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陳明本件本票10張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10張均未 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 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㈢請補繳相對人吳浤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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