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寶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淑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吳浤銓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陳明
本件本票10張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10張均未
載到
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
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㈢請補繳相對人吳浤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
正本,影
本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