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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受告知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訴訟代理人 柯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事件依被告與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光利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簽訂之鋼構橋工 程契約書第11條關於爭議處理已約定有以仲裁方式解決上開 鋼構橋工程契約書所生糾紛之合意,應先循仲裁程序解決, 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 ,且本件訴訟應於前項仲裁判斷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民事案件業已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作成103仲中聲和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有原告陳報之該仲 裁判斷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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