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金月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受告知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訴訟代理人 柯明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事件依被告與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光利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簽訂之鋼構橋工
程契約書第11條關於爭議處理已約定有以仲裁方式解決
上開
鋼構橋工程契約書所生糾紛之
合意,應先循仲裁程序解決,
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
,且本件訴訟應於前項仲
裁判斷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民事案件業已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作成103仲中聲和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有原告陳報之該仲
裁判斷書影本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