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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繼續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顏文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森鎰、酷比世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繼續 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本院100 年度續 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法院 認繼續審判之請求為有理由,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足使原 具確定力之訴訟上和解失其效力,性質上屬形成之訴,如該 訴訟上和解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 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亦即除去因訴訟上和解所受之 不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格。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 下稱系爭和解),和解內容:「一、被告於公開法庭當庭向 原告酷比世界有限公司道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何森鎰接受 。二、被告就投資原告所設立之晶星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参 佰萬元之相關請求均拋棄,並不予追究。三、兩造其餘請求 均拋棄。」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9號卷第127 頁) 。上訴人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因請求繼續審判之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應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是本件繼續審判之第二審訴 訟標的之價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 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 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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