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莊慶喜
相 對 人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益壽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後,本院一百零
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九二四一號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
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本此裁定
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
債權人因債務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
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03號解釋意旨
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
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拍
賣抵押物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 (下稱
系爭系
爭執行名義),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及
第三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積欠第
三人豐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
以聲請人莊慶喜為連帶
保證人及以聲請人莊慶喜之土地設定
抵押權作為擔保之借據一紙為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
第29241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然相對人實際上並未給付借款,消費
借貸關係並未
發生,故系爭執行名義
所載之債權有不存在或消滅之事由,
且聲請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爭
執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執行債權存在
與否在案,為
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
經查:
㈠相對人係執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系爭不
動產,執行債權額為311萬5686元及利息,經本院以103年度
司執字第29421號受理在案 (即系爭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
行處業依聲請囑託地政事務所為系爭不動產
查封登記,並訂
於104年2月6日實施系爭不動產之查封、指界及鑑價,系爭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狀及繳費收據均影本為證,本院並
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
司拍字第58號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103年度司執字第29241
號執行事件及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
審核
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㈡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據以執行之系爭執行名義命聲請人
給付之債權額為311萬5686元及利息,則相對人就聲請人停
止執行系爭不動產而無法立即受償之金額為311萬5686元,
應可認定。而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553萬1835元,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
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
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該案件審理終
結期限約需4.3(即4又4/12)年。故系爭執行事件如停止執
行,將造成相對人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致未能提前受償
之損失,應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
期間,相對人無法即時因強
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聲
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無法即時受償
取回債權額利用所生孳息之損害額,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
擔
保金額,以66萬9872元為
適當【計算式:311萬5686元×5﹪
×4.3=66萬9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命聲請人以66
萬9872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據上論結,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抄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南投縣│魚池鄉 │平和│ │925 │田│3072.35 │3分之1 │莊慶喜 │重測前:頭社│
│ │ │ │ │ │ │ │ │ │ │段328地號 │
├─┼───┼────┼──┼──┼────┼─┼────┼────┼────┼──────┤
│2│南投縣│魚池鄉 │平和│ │926 │田│1652.51 │3分之1 │莊慶喜 │重測前:頭社│
│ │ │ │ │ │ │ │ │ │ │段329-1地號 │
├─┼───┼────┼──┼──┼────┼─┼────┼────┼────┼──────┤
│3│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68-1 │建│786 │6分之1 │莊慶喜 │ │
├─┼───┼────┼──┼──┼────┼─┼────┼────┼────┼──────┤
│4│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118-3 │田│788 │全部 │莊慶喜 │ │
├─┼───┼────┼──┼──┼────┼─┼────┼────┼────┼──────┤
│5│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118-4 │田│1020 │全部 │莊慶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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