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莊慶喜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 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