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莊慶喜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
規定外,
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