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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法定代理人 陳繼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項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283, 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 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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