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法定
代理人 陳繼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項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283, 9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
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