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成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威
訴訟代理人 林孟宏
被 告 洪愫妘
訴訟代理人 蕭妙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半年內應償還完畢,且原告已於10
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另
本件借
貸是被告透過訴外人即被告前配偶蕭誌賢向原告所借的。
㈡
詎被告自借款日
迄今未曾清償任何款項,履經原告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
抗辯略以:
㈠被告不認識原告
法定代理人,也無向原告借款;實際上向原
告借款的人是蕭誌賢,蕭誌賢曾告知被告其欲向原告訴訟代
理人林孟宏借錢,但被告有說不要。
㈡該100 萬元有匯入系爭帳戶,但因為蕭誌賢有說這筆錢是向
林孟宏借的,所以蕭誌賢有請被告將該100 萬元再匯到蕭誌
賢在柬埔寨所經營之公司會計帳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本院卷第3至11頁之文書,形式上為真正。
㈡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100 萬元,是
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院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
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
之意思而為交付,消費借貸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
有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
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
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
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
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並提出line及
臉書對話紀錄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實際借款人是蕭
誌賢,
揆諸上述,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100 萬
元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㈡
經查:
⒈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乙情,
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主張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
至系爭帳戶等語,
堪認為真實。
⒉原告雖主張本件實際借款人為被告,並
非蕭誌賢等語,然而
:
⑴證人蕭誌賢證稱:伊與被告之前是夫妻,伊之前曾在原告公
司任職,並以系爭帳戶為薪資帳戶,伊於102 年7 月間向林
孟宏借款時,還任職於原告公司,直到102 年8 月底才離職
。本院卷第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
孟宏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San 蕭」是伊,而本院卷第
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中之「蕭師父」亦是伊,
與伊對話者為林孟宏,而該對話內容是伊要向林孟宏借款10
0 萬元,林孟宏有同意借款,並將100 萬元匯至系爭帳戶,
但伊未將這件事情告訴被告;後來被告有將該100 萬元交給
伊,是因為伊請被告把錢匯到伊所開設於柬埔寨的公司會計
帳戶。當時伊與林孟宏沒有簽立書面借據,沒有約定利息,
且有約定借款後半年內還款,但目前伊還沒有還款給林孟宏
。當初有向林孟宏說明借款是被告要用以支付遺產稅的,但
這是欺騙林孟宏的,因為這款項是伊拿去投資自己的工廠等
語(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另原告亦自陳:本院卷第
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孟宏,「
San 蕭」是蕭誌賢,本院卷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
錄所示之「蕭師父」是蕭誌賢,蕭誌賢為原告之員工等語(
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蕭誌賢與李孟宏間曾透過
上開line
及臉書之方式為管道而洽談上開100 萬元借款之事宜。
⑵復
觀諸原告所提出臉書對話紀錄略以:「
「Sam 蕭:董事長早…因為岳父去世我老婆將
繼承一筆遺產
,需要一筆遺產稅能請董事長先借我最慢半年歸
還您,全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等一切手續辦妥會
將土地賣出,會把欠您的錢還清,懇請您再幫忙
一次,謝謝。
Tony506:好,等申報完畢,稅單下來時再跟我說。
Sam 蕭:謝謝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
⑶再參以原告所提line對話訊息略以:
「 蕭師父:董事長…之前拜託您的事情,麻煩您幫忙!請您
相信我會在半年內歸還公司,我不想讓我老婆為這
筆錢在擔心,能請您先把錢匯進她的戶頭,拜託了
…因為人沒錢讓人瞧不起(兄弟姐妹),經過這次
掙遺產事件,才瞭解人,真的很現實…錢不是萬能
,但沒錢是萬萬不能。
林孟宏:我會幫忙的,但是我要多了解一下,這是要繳遺產
稅用的嗎?遺產稅有一個蠻大的免稅額可用,還有
要財產歸戶,請報後,等稅單下來才繳,應該需要
一段時間。你是要繳這個稅金用,還是中間有其他
需要用的,讓我知道,比較好安排。
蕭師父:沒錯,因為財產目前已過戶在他兩個弟弟我岳母耍
重他們把所有產權再拿出來5 個兄弟姐妹重新分配
,之前所繳之費用要拿出來給我岳母,才可過戶,
您可放心我不可能會騙董事長,我本身存款……,
您可以查詢一下。
李孟宏:好的,你給我帳戶,跟我說最晚何時要匯款。
蕭師父:好的。
蕭師父:董事長早…我老婆要麻煩您,能在7/12(星期五)
之前把錢匯進她的戶頭,也就是我每個月領薪資的
那個戶頭…這個星期她們兄弟姐妹要在她母親的見
證下把事情喬定。
李孟宏:好,這個部分不算公司帳,不用讓別人知道,鍾小
姐也不用知道。
蕭師父:瞭解,謝謝董事長。
李孟宏:昨天已經匯款,有收到嗎?
蕭師父:我有跟我老婆說了,她說下班去看,謝謝董事長等
回她會通知我,我再報告董事長。
蕭師父:董事長您好…我老婆說錢已經收到,她說會趕在約
定的時間內還您!再次謝謝董事長的幫忙,謝謝。
李孟宏:不用客氣,希望有幫上忙。
蕭師父:不只幫忙,是幫大忙」等語(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
7 頁)
⑷本院
參酌上開對話紀錄,
堪認蕭誌賢係以被告需繳納遺產稅
為理由而透過上開line及臉書為管道向李孟宏借款100 萬元
乙情為真實,
益徵證人蕭誌賢上開證述該100 萬元為蕭誌賢
向李孟宏所借的等語為真,原告
上揭舉證,均係證人蕭誌賢
與李孟宏商談上開借款之情節,尚難據以認定原告將該100
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即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
情形。是被告抗辯本件實際上借款人是蕭誌賢,並非被告等
語,
洵非無稽。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借貸關係存在,
難
認可採。
六、
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其與被告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情,
又被告上揭所辯情詞尚難認係屬子虛;此外,原告就該100
萬元款項確係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之
合意所為借貸款項
,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
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附此說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