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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成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 訴訟代理人 林孟宏 被   告 洪愫妘 訴訟代理人 蕭妙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半年內應償還完畢,且原告已於10 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另本件借 貸是被告透過訴外人即被告前配偶蕭誌賢向原告所借的。 ㈡被告自借款日今未曾清償任何款項,履經原告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 ㈠被告不認識原告法定代理人,也無向原告借款;實際上向原 告借款的人是蕭誌賢,蕭誌賢曾告知被告其欲向原告訴訟代 理人林孟宏借錢,但被告有說不要。 ㈡該100 萬元有匯入系爭帳戶,但因為蕭誌賢有說這筆錢是向 林孟宏借的,所以蕭誌賢有請被告將該100 萬元再匯到蕭誌 賢在柬埔寨所經營之公司會計帳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本院卷第3至11頁之文書,形式上為真正。 ㈡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100 萬元,是 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院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 之意思而為交付,消費借貸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 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 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 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 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並提出line及 臉書對話紀錄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實際借款人是蕭 誌賢,揆諸上述,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100 萬 元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⒈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乙情, 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主張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 至系爭帳戶等語,認為真實。 ⒉原告雖主張本件實際借款人為被告,並蕭誌賢等語,然而 : ⑴證人蕭誌賢證稱:伊與被告之前是夫妻,伊之前曾在原告公 司任職,並以系爭帳戶為薪資帳戶,伊於102 年7 月間向林 孟宏借款時,還任職於原告公司,直到102 年8 月底才離職 。本院卷第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 孟宏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San 蕭」是伊,而本院卷第 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中之「蕭師父」亦是伊, 與伊對話者為林孟宏,而該對話內容是伊要向林孟宏借款10 0 萬元,林孟宏有同意借款,並將100 萬元匯至系爭帳戶, 但伊未將這件事情告訴被告;後來被告有將該100 萬元交給 伊,是因為伊請被告把錢匯到伊所開設於柬埔寨的公司會計 帳戶。當時伊與林孟宏沒有簽立書面借據,沒有約定利息, 且有約定借款後半年內還款,但目前伊還沒有還款給林孟宏 。當初有向林孟宏說明借款是被告要用以支付遺產稅的,但 這是欺騙林孟宏的,因為這款項是伊拿去投資自己的工廠等 語(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另原告亦自陳:本院卷第 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孟宏,「 San 蕭」是蕭誌賢,本院卷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 錄所示之「蕭師父」是蕭誌賢,蕭誌賢為原告之員工等語( 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蕭誌賢與李孟宏間曾透過上開line 及臉書之方式為管道而洽談上開100 萬元借款之事宜。 ⑵復觀諸原告所提出臉書對話紀錄略以:「 「Sam 蕭:董事長早…因為岳父去世我老婆將繼承一筆遺產 ,需要一筆遺產稅能請董事長先借我最慢半年歸 還您,全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等一切手續辦妥會 將土地賣出,會把欠您的錢還清,懇請您再幫忙 一次,謝謝。 Tony506:好,等申報完畢,稅單下來時再跟我說。 Sam 蕭:謝謝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 ⑶再參以原告所提line對話訊息略以: 「 蕭師父:董事長…之前拜託您的事情,麻煩您幫忙!請您 相信我會在半年內歸還公司,我不想讓我老婆為這 筆錢在擔心,能請您先把錢匯進她的戶頭,拜託了 …因為人沒錢讓人瞧不起(兄弟姐妹),經過這次 掙遺產事件,才瞭解人,真的很現實…錢不是萬能 ,但沒錢是萬萬不能。 林孟宏:我會幫忙的,但是我要多了解一下,這是要繳遺產 稅用的嗎?遺產稅有一個蠻大的免稅額可用,還有 要財產歸戶,請報後,等稅單下來才繳,應該需要 一段時間。你是要繳這個稅金用,還是中間有其他 需要用的,讓我知道,比較好安排。 蕭師父:沒錯,因為財產目前已過戶在他兩個弟弟我岳母耍 重他們把所有產權再拿出來5 個兄弟姐妹重新分配 ,之前所繳之費用要拿出來給我岳母,才可過戶, 您可放心我不可能會騙董事長,我本身存款……, 您可以查詢一下。 李孟宏:好的,你給我帳戶,跟我說最晚何時要匯款。 蕭師父:好的。 蕭師父:董事長早…我老婆要麻煩您,能在7/12(星期五) 之前把錢匯進她的戶頭,也就是我每個月領薪資的 那個戶頭…這個星期她們兄弟姐妹要在她母親的見 證下把事情喬定。 李孟宏:好,這個部分不算公司帳,不用讓別人知道,鍾小 姐也不用知道。 蕭師父:瞭解,謝謝董事長。 李孟宏:昨天已經匯款,有收到嗎? 蕭師父:我有跟我老婆說了,她說下班去看,謝謝董事長等 回她會通知我,我再報告董事長。 蕭師父:董事長您好…我老婆說錢已經收到,她說會趕在約 定的時間內還您!再次謝謝董事長的幫忙,謝謝。 李孟宏:不用客氣,希望有幫上忙。 蕭師父:不只幫忙,是幫大忙」等語(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 7 頁) ⑷本院參酌上開對話紀錄,堪認蕭誌賢係以被告需繳納遺產稅 為理由而透過上開line及臉書為管道向李孟宏借款100 萬元 乙情為真實,益徵證人蕭誌賢上開證述該100 萬元為蕭誌賢 向李孟宏所借的等語為真,原告上揭舉證,均係證人蕭誌賢 與李孟宏商談上開借款之情節,尚難據以認定原告將該100 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即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 情形。是被告抗辯本件實際上借款人是蕭誌賢,並非被告等 語,非無稽。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借貸關係存在,難 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其與被告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情, 又被告上揭所辯情詞尚難認係屬子虛;此外,原告就該100 萬元款項確係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之合意所為借貸款項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附此說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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