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楊山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莉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3年6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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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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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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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1月28日 │241,250元 │ZY0000000 │ │
│ │司
法定代理人陳能輝│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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