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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代 理 人 廖秀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五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2月31日 │58,710元 │EA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辻田惠一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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