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家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晋溢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芊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及㈠其中新
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㈡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