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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如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燁銓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燁銓工業有 限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員林鎮,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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